香港身份证相关法例
了解香港入境条例及人事登记规例的重要规定
重要法例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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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入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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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A章
《人事登记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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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条例第17C条
香港法例第115章
根据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17C条所规定,任何人如年满15岁即须时刻随身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在下述人员规定下,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阅:
👮 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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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警务人员
🛂
2任何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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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长官藉宪报刊登的命令而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人或任何界别的人
⚠️ 法律后果
任何人如未能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阅,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第2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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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登记规例第13A条
香港法例第177A章
⚠️ 常见违法行为
很多年满18岁的香港居民,向登记主任报到及换领成人身份证时,声称所持有的儿童身份证已遗失,企图将儿童身份证保留作为留念,这样已触犯法例。
根据香港法例第177A章《人事登记规例》第13A条所规定,任何人向登记主任作出陈述或声明,或提供详情或证据,声称身份证已遗失、毁灭、损坏或污损,但明知此等陈述、声明、详情、证据在要项上虚假,即属犯罪。
⚖️ 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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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级罚款
最高可达港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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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
最高可达监禁2年
有关罪行,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重要法律提示
🪪
必须随身携带
年满15岁人士必须时刻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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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执法检查
遇到警务人员、入境事务主任等授权人员检查时,必须配合出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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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虚假陈述
换领身份证时,切勿虚假声称身份证遗失以保留旧证作为留念,这是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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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
身份证遗失或损坏时,应如实向入境事务处申报,按正规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违法后果一览表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例 | 法律后果 |
|---|---|---|
| 年满15岁未随身携带身份证 | 入境条例第17C条 | 第2级罚款 |
| 未能按规定出示身份证供查阅 | 入境条例第17C条 | 第2级罚款 |
| 虚假声称身份证遗失以保留旧证 | 人事登记规例第13A条 | 第5级罚款监禁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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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建议
以上法律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 建议咨询合格的香港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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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到身份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直接联系香港入境事务处 或寻求专业法律协助。